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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纪委书记考核办法 企业纪检监察日常监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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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纪委书记考核办法 企业纪检监察日常监督办法

国资系统企业纪检书记检查考核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国资系统企业纪委书记的管理和监督,激发企业纪检监察干部的创新能力,推进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特制订本考核办法。

一、检查考核对象

各出资企业纪委书记、副书记、监察室主任。

未设立纪委(纪检组)、监察室的企业纪检人员参照执行。

二、检查考核组织领导

成立国资系统纪检监察干部考核领导小组,在国资委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国资委人事科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及日常工作事宜。

三、检查考核内容

检查考核实行百分制,分工作业绩和工作作风、民主评议三个部分。工作业绩占60分,主要依据年初签定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进行检查考核。内容包括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开展纪检监察信访和案件查办、加强效能建设以及纠风和源头治腐等;工作作风占20分。内容包括按要求参加会议、培训,按时限要求上报材料、服从调配完成临时性工作等。工作作风实行倒扣分制,无故不参加各类会议、培训、不按时上报材料以及对业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及时整改的,每次扣分,扣完为止;民主评议分值20分,分为

国资委人事科考核评议分值(10分)、企业纪检监察组织所在党委(党组)考核评议分值(10分),两项得分相加为最后民主评议得分。

四、检查考核方式

检查考核采取日常督查、半年检查、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日常督查。国资委人事科通过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个别谈话、专项检查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了解掌握企业纪委、监察室以及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履职的有关情况。

2.半年检查。每半年对企业纪委工作运行情况、纪检监察干部履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结果与日常督查结果作为年终考核依据。

3.年度考核。每年年终进行一次,可与企业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一并进行,也可单独进行,考核方法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五、加分减分事项

各企业纪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每位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年终考核适当加分,每项最高加5分。

1.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综合或单项工作受到国家、省、市、区表彰奖励的;

2.创建的党风廉政建设示范点被省、市、区命名的;

3.开展在全区有示范引导作用的创新工作和试点工作的。

各企业纪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在考核得分之外,予以每位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年终考核适当减分,每项最高减5分。

1.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受到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以及各督查部门通报批评的;

2.工作严重滞后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本单位出现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

六、考核定次确定

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年终考核得分(保留一位小数)在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为称职,60—分为“基本称职”,分以下为不称职。其中:企业纪委书记、副书记、监察室主任考核由国资委党委与企业党委共同商定确定考核等次。企业纪检监察专干的考核由基层党委(党组)提出初步意见,报国资委党委审核后确定考核等次。

七、考核结果运用

考核结果作为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年度考核等次的主要依据,考核成绩排名前五位的,优先推荐企业党委作为评优、评先、交流、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给予诫勉谈话;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建议企业党委给予调整或免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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