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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背景下的韩国对华反倾销及应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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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对华反倾销终裁结果及实施情况。1995~2017年,在韩国对华发起的33起反倾销调查案件中,25起实施了以征收最终反倾销税或采取价格承诺为形式的最终反倾销措施,6起没有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另2起至今仍处于调查阶段,尚未做出终裁。从这些反倾销调查案件可以看出,WTO背景下韩国对华反倾销执行率高达80.65%。值得注意的是,自2003年7月韩国对华连二亚硫酸钠反倾销案至2016年的13余年间,在韩国对华发起的全部18起反倾销调查案件中,除了2015年金红石型钛白粉案韩国申诉方撤诉外,其余17起案件均无一例外地对中国涉案产品实施了反倾销措施,即该期间的韩国对华反倾销执行率高达94.44%。这不仅大大高于同期韩国对全球平均的反倾销执行率64.79%,也远超过同期韩国对其他主要反倾销目标国包括日本(80.95%)、印度(71.43%)、马来西亚(71.43%)、美国(60%)和印度尼西亚(57.14%)的反倾销执行率。

从1995~2017年韩国对华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的25起案件看,其中8起案件因反倾销措施3~5年的实施期限已满而终止,其余17起案件截至2017年底还在实施反倾销措施。在这17起案件中,5起(即2012年合成板案、2013年取向聚丙烯薄膜案、2014年H型钢案、2015年针叶木胶合板案和2016年铝制预涂感光版案)分别因反倾销措施3年和5年的实施期限未满,另12起因韩国反倾销管理机构根据反倾销到期复审调查裁定继续延期实施反倾销措施。截至2017年底,韩国对华实施反倾销措施期限在10年以上的案件多达9起,其中,1996年韩国对华氯化胆碱反倾销案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更已长达21年之久,是WTO背景下韩国对华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最长的案件。该案于1996年3月29日发起反倾销调查,同年10月9日韩国财政经济部終裁决定对中石化天津进出口公司征收33.83%的反倾销税,其他中国企业被征收33.83%~34.57%的反倾销税。之后,韩国贸易委员会于2009年6月15日和2012年9月26日对该案进行了两次反倾销到期复审调查,分别终裁决定继续对原产自中国的氯化胆碱征收反倾销税。再从反倾销措施的形式看,这一时期韩国对华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的25起案件都无一例外地采取了征收最终反倾销税的形式,其中5起案件同时实施了最终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措施,但没有任何案件以实施单一的价格承诺措施而结案。从反倾销税率看,1997年的韩国对华电熨斗反倾销案是韩国对华征收反倾销税率最高的案件,该案中,部分中国涉案企业被征收了高达77.07%的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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